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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行非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朱才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朱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行非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柳旭阳。被执行人:朱才林。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朱才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才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98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