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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罗利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利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4号罪犯罗利娜,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利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罗利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罗利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利娜在父亲罗某某家一个人带着6个月大的儿子董某某。因当时感觉烦躁,就开始用手捂董某某的嘴,大概捂了3分钟后,看到儿子稍微动着时,罗利娜松开手。后董某某被发现异常后送往医院,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利娜为焦虑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董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窒息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利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患有精神疾病,仅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7月获表扬1次;2014年1月获记功1次。罪犯罗利娜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利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利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