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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彭建启与狄诒浩、张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6号原告彭建启。被告狄诒浩。被告张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启与被告狄诒浩、张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