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烁与周昊、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烁,周昊,张力,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烁,男,200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建军(系申请执行人李烁之父),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昊,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力,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启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烁与被执行人周昊、张力、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昊、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9896.44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周昊支付诉讼费422元;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款29896.44元中的4270.92元的补充赔偿义务;周昊、张力承担本案执行费284元。现武汉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已承担赔偿款29896.44元中的4271元的补充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昊、张力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昊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633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二、如在执行过程中周昊独立承担确有困难,则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力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590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