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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86-1号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南北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法定代表人翁生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80元(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