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朱卓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卓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5号罪犯朱卓令,又名朱金娥,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嵩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卓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0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朱卓令在执行期间,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卓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卓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卓令为达与他人生活的目的,欲害死丈夫牛某某。2003年2月18日被告人朱卓令利用回娘家之机到同村一商店买了三包毒鼠强药。2月19日上午,朱乘牛某某准备到山西晋城打工收拾行李之机,将两包毒鼠强药放到油炸豆腐干内让牛某某带走。同年2月21日下午,该牛在山西晋城郜匠煤矿用该豆腐干儿做菜并食用后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卓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3年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卓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卓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