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长江、赵立珍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邱长江,赵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邱长江,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赵立珍,女,汉族,1973年06月2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邱长江、赵立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及时缴纳计生社会抚养费561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长江有车牌号为皖N×××××长安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长江有车牌号为皖N×××××长安牌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驭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第九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邱长江,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五里村五里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12301816。被执行人:赵立珍,女,汉族,1973年06月2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五里村五里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06211827。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邱长江有车牌号为皖N×××××长安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邱长江已自动履行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邱长江有车牌号为皖N×××××长安牌汽车一辆。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凡勇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