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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姚军与王景胜、陆玲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姚军。被告王景胜,系恩施市武陵国际商贸城一期“浪鲸卫浴”业主。被告陆玲,系王景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诉被告王景胜、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景胜、陆玲所有的位于恩施市金桂大道中国硒都国际茶城17号楼1单元114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景胜、陆玲所有的位于恩施市金桂大道中国硒都国际茶城17号楼1单元114号房产。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王景胜、陆玲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藏、变卖该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