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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文会与董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会,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申文会。被执行人董磊。本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5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92元。可被执行人未能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磊银行帐户存款3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