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文会与董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会,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申文会。被执行人董磊。本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5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92元。可被执行人未能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磊银行帐户存款3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