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少民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3638号原告刘××,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郑××,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隗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