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定边某出租汽车公司诉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某出租汽车公司,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定边某出租汽车公司。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某出租汽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