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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胡昌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昌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07号罪犯胡昌宪,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小学文化,住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路口路****号,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昌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2012年5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昌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昌宪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小工工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6.8分。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其兄胡昌冬与武夷山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古田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认为对罪犯胡昌宪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假释审核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假释帮教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昌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评为监狱级表扬1次,累计达标分16.8分,表现稳定,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帮教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昌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