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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孔某甲与孔某甲、孔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孔某甲,1955年6月日生,农民。被告孔某乙,农民。被告孔某丙,农民。被告孔某丁,农民。被告孔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