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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艳帮助毁灭证据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华,钟艳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72号自诉人陈爱华。被告人钟艳。自诉人陈爱华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人钟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自诉人陈爱华控诉被告人钟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对其控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陈爱华的控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方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香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