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杨国伟与郑小燕、张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伟,郑小燕,张峰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杨国伟,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郑小燕,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张峰信,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伟与被告郑小燕、张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