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苏敦军、许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苏敦军,许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戚飞虎。被执行人:苏敦军。被执行人:许秀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垦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三杭州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92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敦军、许秀娟在(2015)衢开执民字第2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敦军、许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69.95元,或扣留、提取共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志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