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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辉,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欢唱一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国辉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7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