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敦化市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化市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金臣,职员。被执行人敦化市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绪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延期对被执行人敦化市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