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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永安诉陕西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64年11月,汉族,居民,住勉县勉阳镇武侯路501号。委托代理人:蒲泽伟,勉县城区法律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航空硬质合金工具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组织机构代码:22052520-4.法定代表人:郭宁,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张某与被告陕西硬质合金工具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