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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银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银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梁银娜,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莫志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作明,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银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银娜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银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梁银娜负担。审判员 肖 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玉莹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