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明日与湖南睿智投资有限公司、段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日,湖南睿智投资有限公司,段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明日,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湖南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岳塘区22号奋飞大厦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段炼,总经理。被告段炼,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日诉被告湖南睿智投资有限公司、段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或未办免交手续,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刘明日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补交相关诉讼费,故本院视其自动撤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