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粟建林与李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建林,李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粟建��。被告李金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建林与被告李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建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建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建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760元,合计1585元,由原告粟建林负担。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