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盖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盖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王某甲,女,193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盖某甲,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某甲、盖某甲系母女关系,她们与案外人盖某乙、盖某丙、盖某丁(三人系王某甲子女)共同按份共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北路XXX号X-X层,建筑面积307平方米房屋一幢,按份共有的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证尚未办理。其中申请人王某甲拥有8.7%份额;盖某甲拥有16.3%份额,盖某乙、盖某丙、盖某丁各拥有25%的份额。申请人王某甲就自己所占该房屋8.7%产权份额赠与女儿盖某甲事宜于2015年2月6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某甲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北路XXX号X-X层,建筑面积307平方米房屋(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8.7%的份额无条件赠与申请人盖某甲。二、申请人王某甲、盖某甲共同确认赠与发生后,申请人盖某甲拥有上述房屋25%的份额。三、申请人王某甲同意盖某甲自行到房管所、土地局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四、申请人王某甲同意申请人盖某甲委托其妹妹盖某丁代为其到房管所、土地局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现因申请人王某甲、盖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王某甲、盖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某甲、盖某甲因赠与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