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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红军申请执行刘海亮损害赔偿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亮,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亮与张永玲系夫妻关系。本案刘海亮所致刘红军财产损害赔偿系刘海亮与张永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海亮、张永玲在银行的存款9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