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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周占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占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周占君,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占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0年8月30日起。于2000年10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占君在执行期间,2003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占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占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9年12月,被告人周占君和吸毒人员刘军正在郑州丰乐园渡假村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查获毒品4包,共重83.7克,均查出有海洛因。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占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8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占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占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