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钟宝珠与钟筱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钟宝珠。委托代理人:苗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宝珠诉被告钟筱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委托律师要求将基金份额49550.455赎回,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委托银行赎回以上份额,并向原告支付基金赎回款60629.94元,双方就本案经济纠纷已处理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宝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实际应收取658元,由原告钟宝珠负担。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