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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东与王颜钊,熊远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王颜钊,熊远大,罗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何东,男,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赖贵芳被告王颜钊,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远大,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罗绘,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陈静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何东与王颜钊、熊远大、罗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唐小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俊、汤世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9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