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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玉保与王雪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玉保,王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65-1号申请人梁玉保,男,196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新寨区77号,身份证号130121196601051617。被申请人王雪红,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201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以给申请人儿子梁龙找工作为名收取申请人30000元,现被申请人拒不退还。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雪红在银行的存款46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淑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