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2014)道法刑初字第180号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XX瑶族自治县邮政局合同工人,家住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河路口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4年9月26日被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聂春序,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丽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干祥、人民陪审员程定顺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琴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伯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聂春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唐某金在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村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到自家,站在门口小便,被正在旁边聊天的邻居陈某姣指责唐某金讲:“你一个大男人怎么随便小便,我们这还有女的在,太没公德。”唐某金讲:“我想小便就小便,你管不着。”由此双方发生争执。不久,陈某姣不想争吵就回了家,而唐某金则一直在自家及陈某姣家门口不断辱骂陈某姣。当日恰逢陈某姣生日,正在家的其子陈某某、其二女婿欧某标、其三女婿任某明三人在劝说唐某金无效后,强行将唐某金拉回家。陈某某三人把唐某金拉到唐某金家大门口后松开手准备转回,唐某金抓住陈某某的背心不放,并讲“你敢打我?”还不停地骂些脏话,并将陈某某的背心左胸前部位扯烂。陈某某气恼之下用右手朝唐某金左手上臂打了一下,唐某金没有松手,陈某某又朝唐某金左脸打了一巴掌。唐某金被打后向右后侧倒去,撞在唐某金家铁门上发出“嘭”的一声响后又倒在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接着任某明拿脚穿的拖鞋打了两下唐某金的左脸和嘴巴,然后陈某某、任某明等人返回家中。唐某金躺在地上至当晚11时许才由其爱人张某英和儿子唐某波抬回家中放在堂屋地板上睡了一夜。2012年8月16日、2012年8月17日,被害人唐某金在家连续睡了两天,17日晚上其因头疼至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街上唐某生所开诊所打营养针。此后,唐某金一直讲脑袋疼,2012年8月20日到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就诊,2012年8月21日到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CT检查,结论为右枕骨骨折并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枕顶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在结合复阅CT片的情形下,估算唐某金损伤当时颅脑出血量应在20ml以上,此伤情评定为重伤。唐某金拿到CT报告后没听从医生要其住院治疗的要求,直接回了家。此后,唐某金家人及本人均未对其伤势引起重视,没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唐某金外表显现好转并渐渐做些日常家务,直到2012年9月27日早上,唐某金行为反常,自行做到冰箱里,家人发现后才将其送到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唐某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2012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金因外伤性颅脑损伤继发脓性脑膜炎及脑室积脓、融合性肺炎,最终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刑期。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被害人先扯烂他的衣服,他才拍了被害人两下,被害人的伤情不一定是他造成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聂春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本案事出有因,陈某某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重伤;2、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联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五天后,被害人才做检查,期间不排除其他因素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伤情;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唐某金在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村陈某华家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到自家,站在门口小便,被正在旁边聊天的邻居陈某姣指责唐某金讲:“你一个大男人怎么随便小便,我们这还有女的在,太没公德。”唐某金讲:“我想小便就小便,你管不着。”由此双方发生争执。不久,陈某姣不想争吵就回了家,而唐某金则一直在自家及陈某姣家门口不断辱骂陈某姣。当日恰逢陈某姣生日,正在家的其子陈某某、二女婿欧某标、三女婿任某明三人在劝说唐某金无效后,强行将唐某金拉回家。陈某某、欧某标、任某明三人把唐某金拉到唐某金家大门口后松开手准备转回,唐某金抓住陈某某的背心不放,并讲“你敢打我?”还不停地骂些脏话,并将陈某某的背心左胸前部位扯烂。陈某某气恼之下用右手朝唐某金左手上臂打了一下,唐某金没有松手,陈某某又朝唐某金左脸打了一巴掌。唐某金被打后向右后侧倒去,撞在唐某金家铁门上发出“嘭”的一声响后又侧身倒在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接着任某明拿脚穿的拖鞋打了两下唐某金的左脸和嘴巴,然后陈某某、任某明等人返回家中。唐某金躺在地上至当晚11时许才由其爱人张某英和儿子唐某波抬回家中放在堂屋地板上睡了一夜。2012年8月16日、2012年8月17日,被害人唐某金在家连续睡了两天,17日晚上其因头疼在其爱人张某英的陪同下至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街上唐某生所开诊所打营养针。此后,唐某金一直讲头疼,2012年8月20日又在张某英陪同下到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就诊,医生建议其到沱江医院看诊。2012年8月21日唐某金独自到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CT检查,结论为:右枕骨骨折并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枕顶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在结合复阅CT片的情形下,估算唐某金损伤当时颅脑出血量应在20ml以上,此伤情评定为重伤。唐某金拿到CT报告后没听从医生要其住院治疗的要求,直接回了家。此后,唐某金家人及本人均未对其伤势引起重视,没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唐某金外表显现好转并渐渐做些日常家务,直到2012年9月27日早上,唐某金行为反常,自行做到冰箱里,家人发现后才将其送到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唐某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2012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金因外伤性颅脑损伤继发脓性脑膜炎及脑室积脓、融合性肺炎,最终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另查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唐某金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家属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2年8月15日,其母亲生日,一家人在家吃晚饭,20时左右,听见唐某金反复在其家门口辱骂其母亲,并当其母亲的面小便,其就出来讲了唐某金几句,并与任某明、欧某标一起将唐某金推到他家门口,这时唐某金不仅骂人还扯烂其背心,其很生气遂用右手朝唐某金的左边肩部打了一巴掌,接着又用右手朝唐某金的左边脸部打了一巴掌,唐某金整个身体向右后侧倒去,听到后面的门发出“嘭”的一声响,听声音应是唐某金身体的某个部位与门发生撞击发出的,唐某金抓住其背心往右侧慢慢侧倒在地,接着任某明脱下拖鞋打了两下唐某金的左脸和嘴巴。四五分钟后,看见唐某金打了个翻身,人面部朝上睡在地上,唐某金家有人在家都没人出来管他。8月18日,唐某金的老婆碰见其说,15日那晚唐某金喝醉酒回来在家睡了两天,8月19日,其看见唐某金开摩托车带孙女遛街、在屋后种菜,8月底唐某金还帮他人建房子。2、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明证明,2012年8月15日其岳母陈某姣过生日,晚饭过后大约晚上八点半后,听见离岳母只相隔一间房的唐某金在外面骂其岳母,得知是唐某金骑摩托车回家,在有女人在场的情况下就在自家门口小便,其岳母就讲了唐某金一句,唐某金就一直在辱骂其岳母。其与欧某标、陈某某就劝唐某金回家但劝不回,他们三人就推着唐某金倒退着走到他家门口便松开手,这时唐某金仍抓住陈某某的背心不肯放手并讲“你打我吧”,其转身时听见“嘭”的一声铁门响声,转回头就看见唐某金已坐到他家铁门前,一二秒钟后就往右侧倒在地上,事后听陈某某讲唐某金把他衣服扯烂了,他就打了唐某金一巴掌在左脸还是左肩,唐某金才坐下去后倒地的。(2)证人欧某标证明,其与任某明、陈某某将唐某金拉回他家门口时,唐某金抓着陈某某的背心不放并拉断了,陈某某被拉着往前弯了腰,听见唐某金后面的铁门发出一声响声,随后看见唐某金倒在地上,事后听陈某某讲打了唐某金一巴掌,何时打的不清楚。(3)证人陈某姣证明,2012年8月15日是其生日,晚饭后其在隔壁李贻万家门口与李贻万老婆李某秀聊天,20时许,唐某金骑摩托车回到家并在李贻万家附近小便,其就说:“你一个大男人怎么随便小便,我们这还有女的在的。”,唐某金就讲:“我想小便就小便,你管不着。”见他喝多了就没理会他,唐某金后又到其家门口骂些不干净的话,其儿子陈某某及三女婿任某明劝了唐某金几次都劝不走,后陈某某、任某明、欧某标三人就把唐某金拉到他家门口,拉扯时,唐某金耍赖躺在地上,没看见有人打唐某金。(4)证人盘某琴证明,2012年8月15日吃完晚饭后,唐某金在门外与其母亲陈某姣互骂,其就把母亲劝回家,唐某金就一直在外面骂些侮辱性的话,劝都劝不走,后其老公陈某某及两个妹夫任某明、欧某标三人一块把唐某金拉回他家,其在自家门口远远看了下见唐某金躺在他家门口,后陈某某、任某明、欧某标就回家了,陈某某说唐某金把他的衣服扯破了。另证明,事后几天,陈某某跟其说,张某英(唐某金妻子)找过他,喊他去看一下唐某金,讲唐某金在家里躺了几天,还吃不下饭。因当时觉得唐某金骂得太过分,就没有去唐某金家看他。(5)证人李某秀证明,2012年8月15日晚饭后,陈某姣与其坐在其家门口聊天,陈某姣说“你有没有公德心啊,在马路上拉尿”,其转身看见唐某金正在拉尿,唐某金就开始骂陈某姣,骂她们三姑侄难听的话,其把陈某姣劝回家后自己也回家了,还听见唐某金一直在陈某姣门口骂,后其出屋看见唐某金躺在他家大门口,躺在地上还在骂人,旁边有一堆呕出的东西,很大一股酒味;2012年8月16日、17日、18日这三天都没有看见唐某金,19日、20日唐某金还带他孙子、孙女在屋门口耍,还骑摩托车去市场。(6)证人谢某兵证明,2012年8月15日晚上,唐某金在其姨陈某姣门口骂人,看见陈某某、欧某标与唐某金拉来拉去,陈某某的衣服都被扯烂了,后听到铁门响了一声后,唐某金就躺在地上。(7)证人唐某波证明,案发当天,其父亲唐某金从外面喝酒回来在门口小便,被附近的陈某姣看见,就说唐某金耍流氓,唐某金就对陈某姣破口大骂了一二十分钟,陈某姣的儿子陈某某及二女婿欧武学、三女婿任光平三人就围过来对唐某金拳打脚踢,直到打到地上昏迷,任光平还用拖鞋打唐的嘴,当时其在二楼看不下去了就下楼来说了他们,他们才离开,不久派出所民警路过叫其将父亲扶回家休息,之后其与母亲张某英就把父亲抬回堂屋,父亲就在地上睡了一夜;其父亲在家躺了四五天,8月21日去人民医院做了CT,他自认为没多大事,开了点药就回家了,也没有跟家人讲,直到他发病住院,看到医院里父亲的病史,才知道父亲当时被打得严重。(8)证人张某英证明,于2012年10月2日证明:2012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其在家听见老公唐某金在大门口吵架,堂屋开了一扇小门,看见陈某某用双手拉着唐某金的左手,任某明拿只鞋子打了唐某金三四下,后唐某金到19日一直在床上睡着,也不吃饭;20日那天在街上碰到陈某某、赵群,还跟他们讲了唐某金的情况;21日早上,唐某金到XX县人民医院检查,回来自己在家吃点药。有段时间精神状况好些,但到2012年9月21日开始又说头疼,27日唐某金坐在冰箱里,后被送往了XX县人民医院一直昏迷不醒。另于2012年10月12日证明,8月20日晚上七八点钟,唐某金因头疼,其陪着唐某金去河路口卫生院看了医生,医生把了脉没开药;于2013年3月6日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其陪唐某金到河路口街的“唐某生诊所”打针。(9)证人林某雪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婆婆张某英帮小孩洗澡,听见唐某金在门口骂人,那天后,唐某金睡了有一个星期,吃饭由婆婆送到房间去,听说总讲头疼不想吃,一段时间后才恢复得正常,后又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14)证人曾某萍证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听见对面唐某金在陈某某家门口大声骂人,骂了约半个小时,陈某某家里出来几个人劝也劝不走,过了一会,任老师与另外两个男子半拉半劝送唐某金回家,其刚关上门听到屋外有人喊打架了,开门看见唐某金家门口围着一堆人,唐某金倒在地上,任老师打了几下倒在地上的唐某金,事发三天后,看见唐某金出街。(15)证人刘某权证明,2012年陈某某母亲生日那天晚上,唐某金在陈某某家门口一直骂陈某某母亲,后看到陈某某、任某明、唐某金等人到了唐某金家门口,唐某金一只手抓住唐某金的衣服,陈某某用手打了唐某金两下,然后又顺势推了一下唐某金,唐某金就侧身溜倒在地上,后任某明拿拖鞋打了几下唐某金的嘴巴,然后陈某某他们就回去了,走时有个人朝唐某金脚上踢了一下。(10)证人唐某生的证言及门诊病人登记簿,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唐某金老婆陪唐某金到其诊所看病,唐某金自称前二天喝醉了酒,现头疼不想吃饭,当时其考虑是酒精中毒,帮他打了三瓶吊针,过了几天的一天晚边,唐某金又让他帮打下营养针,其喊他到卫生院看下。(13)证人李某华(河路口镇卫生院医生)证明,唐某金找其看病应该是2012年8月20日,当时还有一个和唐某金年龄差不多的女人陪同,病人陈述有几天没吃饭,总是头疼,因医院没有设备,就建议他们到沱江医院去检查。(11)证人何某友(XX县人民医院医生)证明,2012年8月21日下午,有个叫唐某金的来看诊,自称头疼,帮他开了一张CT检查申请单,诊断结论是头部有骨折,有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问他是如何受伤的,他当时讲是被人打到的。因病人病情严重,其叫他住院治疗,但唐某金没有听拿着CT检查报告单就走了,连药都没开。(12)证人谢某友(XX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医生)证明,2012年9月27日其科室接收了一名叫唐某金的病人,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由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2012年10月5日死亡。(16)证人陈某华证明,2012年8月15日,唐某金在其家吃晚饭喝了一斤左右的米酒,他当晚8时左右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家的,约一个小时左右,唐某金打电话给其讲他到家了。(17)证人陈某转证明,唐某金死后的一天,其在村学校边听人说唐某金在陈某华家喝酒骑摩托车到河路口街时,在尖山村塘边跌了一跤。3、书证(1)情况说明,2012年8月15日21时左右,河路口派出所民警刘辉、唐永湖路过唐某金家路段,发现唐某金侧躺在家门口的地上,脚朝广西方向,面朝唐某金家铁门处,民警仔细看了下唐某金的身体及附近地面,并没有发现伤痕、血迹和呕吐物,事后,唐某金及其家人一直未到河路口派出所报案或说明情况。(2)受案登记表,证明唐某金之子唐某波于2012年10月1日以唐某金被殴打向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河路口派出所报案。(3)唐某金住院病历记录、CT片及CT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唐某金的病情及治疗情况。4、鉴定意见(1)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明死者唐某金系因颅脑损伤继发化脓性脑膜炎及脑室积脓、融合性肺炎,最终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明唐某金头右枕部撞击钝器造成颅骨骨折,减速过程中造成左侧脑组织损伤。复阅CT片,估算唐某金损伤当时颅内出血量应在20ml以上,评定为重伤。损伤后唐某金未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最终因外伤性颅脑损伤继发化脓性脑膜炎及脑室积脓、融合性肺炎,最终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物证黑色背心的照片,证明陈某某所穿的黑色背心被扯烂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被害人的伤情不一定是他造成的”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刘某权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用手击打被害人唐某金左手臂、左脸致其身体向后撞击铁门倒地的事实;根据被害人的家属张某英、唐某波及唐某生、李某华、何某友等医生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事后因头部不适在家休息两日,并短期内先后看诊三次,且有CT检查报告单及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存在颅脑损伤并构成重伤,其形成原因系头右枕部撞击钝器造成颅骨骨折,减速过程中造成左侧脑组织损伤,与查明的事实被害人被打后头部顺势撞击他物受伤相吻合,而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有效证据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结果系他因造成,故被害人唐某金的损伤后果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因自身耽误治疗时间,导致伤情恶化造成死亡,这一后果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被害人自身,被告人陈某某只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但应根据被告人的过错大小承担被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并导致矛盾激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丽君审 判 员 何干祥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伍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