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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井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侯马开发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刘力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俊平,男,住新绛县龙兴镇西关村。被告:郭井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郭井林立即停止在原告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使用的原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61亩土地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井林立即停止在原告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使用的原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61亩土地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