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加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李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人刘照永,村主任。被执行人李加永,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加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