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557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秀晖。被告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