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婧与徐太勤、刘中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婧,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应蒙,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太勤,居民。被告刘中玉,居民。被告徐静如,学生。法定代理人贾振华,女,汉族,(系被告徐静如之母)。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婧与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婧委托代理人赵应蒙,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委托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婧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亲属徐西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4天内归还。到期后,徐西勇归还64000元,余款16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作为徐西勇继承人立即偿还我欠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至偿还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辩称,该欠款是信用社领导安排偿还贷户的利息,而非徐西勇本人所用,我们未继承徐西勇的任何遗产,所以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三被告亲属徐西勇向原告王婧借款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4天内归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徐西勇仅偿还64000元,余款16000元至今未偿还。后三被告亲属徐西勇因病去世。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作为徐西勇的遗产继承人立即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三被告亲属徐西勇与原告王婧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徐西勇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作为徐西勇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西勇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亲属徐西勇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理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相关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徐西勇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王婧欠款1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徐太勤、刘中玉、徐静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