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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彦香与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香,林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林彦香。被告: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彦香诉被告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彦香于2015年2月10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彦香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