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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岱岳区青春创业园创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庆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园创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少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