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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与刘小华、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新村托儿所底层。法定代表人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仁(受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小华。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华、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小华、陈平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