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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唐珍诉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王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珍,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王召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唐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5日。被告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王召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召安,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7日。原告唐珍诉被告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王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翠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