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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8举行了结婚仪式,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6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12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婚前原告由于对被告的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就殴打原告,将原告脸部和右手打伤;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殴打原告,同年11月18日被告将一杯热水泼在原告脸上,将原告脖子抓伤,原告忍无可忍回到娘家居住。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暴力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王乙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均属实,但是,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和被告争吵都是为了琐事,属夫妻间的正常争吵,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有掐过原告的脖子,2014年11月15日到18日期间,原告在QQ上认识了网友,经常联系,互相之间称呼暧昧,被告为此就拽了原告的衣领,但并没有殴打原告,原告争吵以后就回了娘家,被告和家人去原告娘家叫了几次,原告都不回来,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刘某某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婚姻。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当庭质证后无异议。被告王某某为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当庭质证后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2和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2内容均真实、合法,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合法的婚姻关系,亦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因原、被告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09年2月8日原、被告依本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26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12年阴历9月11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王乙。2012年6月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1月因原告刘某某经常上网聊QQ,引起被告王某某的不满,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虽经被告及亲友接叫,原告拒不回家。另查明,原告陪嫁物品有:被子一床、洗手壶一个、烧水壶一个、暖水壶两个、箱式电暖气一个、壁挂式万年历一个、毛毯一条、太空被一床。被告结婚前向原告支付彩礼33000。婚后,被告王某某向其父借款3万元,自己出资5万元,购买廉租房一套,供原被告居住,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在平凉市农业银行有共同存款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生活达6年之久,且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被告的矛盾,均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原、被告只要互相尊重合理疏通,多加交流,互相关心,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加之,原告诉称经常遭被告的殴打,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原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