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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聂茂典与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茂典,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聂茂典,男,1950年3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海霞(系特别授权)、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981161-0。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茂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茂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茂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茂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茂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聂茂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