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延新、白伟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史延新;白伟强;张玉军;曹艺国;朱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71号原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利兰,总经理。被告史延新。被告白伟强。被告张玉军。被告曹艺国。被告朱重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延新、白伟强、张玉军、曹艺国、朱重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由原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