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符家朝租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符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16号案外人天津市新仕阳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2-9-302室。法定代表人郭晓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岐公路西侧(古林工业区路口)。法定代表人李振清。被执行人符家朝。本院大港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符家朝租赁、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天津市新仕阳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天津市新仕阳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书面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