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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杜尔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尔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14号罪犯杜尔科。罪犯杜尔科曾因扒窃于1996年6月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江苏省丰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1年8月被安徽省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江苏省丰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丰县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江苏省丰县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4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尔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助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尔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尔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尔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尔科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