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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程成华与简天辉、林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成华,简天辉,林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程成华,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简天辉,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淑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程成华与被执行人简天辉、被执行人林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