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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与牛志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牛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志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志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15号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十堰佳裕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74720.08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46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6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佳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志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牛志新应支付十堰佳裕有限公司偿款共计381641.08元。由被执行人牛志新一次性支付十堰佳裕有限公司40000元(含牛志新在十堰佳裕有限公司交付的押金10000元),其余部分341641.08元申请执行人十堰佳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牛志新负担。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