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胜平与慕正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平,慕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12号申请人李胜平。委托代理人罗朋,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慕正元。申请人李胜平因与被申请人慕正元合伙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慕正元银行存款2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案外人程兴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12栋1-10号(房地产权证号为:105房地证2006字第01791号)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慕正平银行存款2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科[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