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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唐荣成与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成,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90号原告:唐荣成,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西城镇。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荣成诉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唐荣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荣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