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小亮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张小亮,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XX,男,34岁,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亮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小亮承担。审 判 长 吕 铁 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张 若 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晨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