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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小亮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张小亮,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XX,男,34岁,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亮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小亮承担。审 判 长 吕  铁  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张  若  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晨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