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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洪名秀与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名秀,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洪名秀,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盛白路。法定代表人:高章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名秀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洪名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洪名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玉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