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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范宏超、范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庆西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杰,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范宏超,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范金存,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杰与被执行人范宏超、范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宏超、范金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光杰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宏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广杰医疗费等费用105203.7元,被执行人范金存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广杰医疗费等费用45087.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范金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其仍未履行。故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范金存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陈广杰与被执行人范金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光杰27000元(包括执行费30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陈光杰予以放弃。故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金存的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范宏超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光杰家庭困难。故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陈光杰一次性救助70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光杰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对司法救助的款项,待被执行人范宏超有履行能力时,本院继续予以追缴。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光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其中申请执行费305元由被执行人范金存负担,下剩1849.37元予以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