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理人:王某丙,户籍地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某乙,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庭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