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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少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理人:王某丙,户籍地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某乙,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庭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途 来源:百度搜索“”